公安部交管局的权威规定,山西高速交警可以不用遵守??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李安林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交管局制定《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 号,其中明确作出“严格执行证据标准。使用测速取证设备记录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的规定。...每幅图片上应当叠加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向、设备编号、防伪码、测速方向以及道路限速值、车辆行驶速度值等信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那么,交警使用机动车测速仪,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公安部交管局制定《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取证图像自然应当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然而,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十大队大队采集的测速图像却与以上规定不符。 从以上抓拍照片和申诉书,可以看出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十大队交警的取证图像并没有叠加测速方向、违法行为和违法代码,同时叠加的设备编号也并非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公安部统一规则编号,与上述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不符,按照《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 号 第四条的规定,该测速取证图像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按照该规定第五条,对违法证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处罚当事人。所以,仅凭违规取证图像来认定车辆的违法行为显然是不成立的,更有失公正。希望山西高速一支队十大队的交警能够知错就改,更正不规范不合理执法,撤销处罚记录。恳请山西省交警交管局局长李安林同志能够对下属执法进行规范和纠正,让山西高速交警的形象得到大众肯定! ▼不符合规定的测速取证图像▼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