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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二审开庭 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引争议

时间:2017-12-03 18:3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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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情综述】

    

    1.二审信息发布案件重回公众视野

    111日,据《新京报》报道,深圳男子王鹏贩卖自养鹦鹉,被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案,二审将于116日开庭。该消息使“深圳鹦鹉案”再度回归公众视野,随后,《法制晚报》、红星新闻等媒体相继发布相关报道。一方面跟踪开庭前律师的动态,如《法制晚报》报道称,王鹏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徐昕表示将做无罪辩护,依据充分。另一方面,挖掘当事人家属的生活现状,如红星新闻报道称,王鹏被捕后,其家庭失掉主要经济来源;网易新闻客户端发文称,事发后“爸爸”成为王鹏家中的敏感词。媒体关于“深圳鹦鹉案”的报道引发舆论围观。

    与此同时,王鹏的辩护律师及家属在社交媒体中密集发声引发广泛关注。111日至5日,注册信息为徐昕律师助理的微博帐号“@法律悦读”和王鹏妻子的微博帐号“@80后养鹦鹉获刑案”连发10余条微博,公布二审庭审时间、地点等详细消息,并称案件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呼吁法院改判,持续搅动舆论场。

    

    2.二审公开审理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引争议

    11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深圳鹦鹉案”二审公开审理,案件未当庭宣判。该消息发布后,央广网、《新京报》、澎湃新闻等相继发布相关报道,聚焦控辩双方的辩论内容和庭审细节。从辩论内容来看,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三:首先是物证的同一性问题。辩方认为从王鹏家提取的45只鹦鹉,勘验、提取等程序严重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方则认为办案程序的小瑕疵并不影响整个案件。第二是鉴定意见采信问题。辩方认为“鹦鹉案”中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鉴定方法不科学;公诉方则认为,鉴定中心出具的鹦鹉鉴定报告,基本结论是对的。第三是家养和野生在刑罚上是否应区别对待。公诉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王鹏出售的鹦鹉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辩方认为,野生动物指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动物,不能任意扩大概念的内涵。截至111512时,相关信息总量达2764篇,新闻报道356篇,微博信息2016条,微信文章84篇。

    

    【舆论观察】

    

    舆论对“深圳鹦鹉案”的讨论和关注呈现多维视角,既有从司法层面探讨定罪量刑的公正性,也有从立法层面呼吁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具体如下:

    

    1.司法审判层面:舆论倾向呈两极化分布

    就司法环节而言,量刑问题成为中心议题,舆论倾向呈两极化分布:一种声音认为一审机械司法,量刑偏重:其一,大部分网民出于朴素的正义感表达了对王鹏的同情,认为他无主观恶意,呼吁法院改判。如百家号“蓝色情节”指出,王鹏靠人工孵化和饲养鹦鹉来赚钱,不存在太大的主观恶意,没有造成明显的恶性后果,甚至在客观上,有助于增加这些鹦鹉的存世数量,量刑上偏重。其二,部分舆论质疑一审量刑属于机械司法。如王劲松律师认为,“司法裁判应做到法、理、情的统一,机械司法有损公平正义”。

    另一种声音认为一审量刑合情合理,这种观点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认为判罚于法有据。如CCTV发现之旅频道《文化大视野》栏目执行制片人马进彪支持一审判决,认为此案于法有据,只要没有废止或重新修订的法律,就是量刑的依据。第二,认为不懂法不应成为轻判理由。如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指出,“王鹏作为一名鹦鹉爱好者,具备鹦鹉人工繁殖和饲养技术,还经常与网友交流饲养心得,却辩称不知道所养鹦鹉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不合常理。无论是基于刑事政策还是法律明文规定,违法性认识错误几乎不会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

(全文阅读请参见《政法舆情》2017年第41期)

       

    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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